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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17年之前熟悉的法律的小伙伴对于《民法通则》都是非常了解的,一般在处理日常生活中的事情是也是引用通则中的法律知识,而17年10月颁布的《民法总则》的意味着一个新的法律纪元的到来,它在民法典中起主导作用,针对于《民法通则》,总则将更加的全面,对后续民法典的颁布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。
2、而针对新出的《民法总则》,相信大家还有不少地方不了解,比如不当得利在民法总则吗? 不当得利在民法总则吗?管辖权的规定不属于民法总则的内容,而是在《民事诉讼法》中进行规定。
3、 因此,此次通过《民法总则》与管辖权无关。
(资料图)
4、《民法总则》第122条规定“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”。
5、这个制度也是基本延续我国《民法通则》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。
6、该条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人负有向利益受损人返还义务、利益受损人享有向不当得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的法律效果,也明确了“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”、“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”、“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”三项基本构成要件。
7、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《民法通则》司法解释中没有对“不当得利”作出具体规定,因此,仅有这些法律规定,在处理具体不当得利纠纷中还是不够的,在规范内容上仍存在欠缺,包括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及其范围、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事由、诉讼中“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”这一构成要件的举证义务由原告(利益受损人)负担还是由被告(得利人)负担,等等。
8、关于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及其范围,从利益来源看,利益应当包括所得利益和以该得利所获的利益,返还不当得利理所当然应返还所得利益和以该得利所获的利益;从利益形态看,利益可以是金钱、有体物,也可以是无体物的权利(包含权利凭证)等等,所受损失利益返还不能的,譬如借用人归还出借物时搞错了出借人,不当取得该出借物的人把该物已转卖出去,无法返还该出借物的,应由不当得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补偿受损人的价额损失,利益受损失人享有赔偿损失请求权;如果得利人不知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,其返还责任可以因为得利丧失或因得利所受损害而免除。
9、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事由,是防范民法不当得利制度被不当、不道德利用的必要规则。
10、有些表面上得利人的利是没有法律根据的,同时对方当事人也因此受到了损失,不过,从得利人取得该利益的基础关系和原因看,乃是因返还不当得利请求人(表面上的利益受损失人)履行道德义务、知道无债务或因不法债的关系而让他人获利的;这些情形,就是不当得利请求权排除事由,于此类情形,即使原告利益有所失去,对方因此而得利,原告也不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,其不得请求不当得利返还。
11、综上可以看出,针对“不当得利在民法总则吗”这个问题,相信大家已经有了答案,不当得利的规定是存在于《民法总则》中的,不管是之前的通则,还是最新颁布的总则,在维护相对人利益的方面是具有相同的宗旨的,即不管规定在哪条法例中,宗旨都是为了保护正当利益,不让相对人遭受利益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失。
12、 延伸阅读: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不当得利之债有哪些内容 不当得利的法院管辖如何规定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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